[摘要]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和 第六章
第五章 燃气工程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自行负责修复。
第二十四条 燃气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在完成移交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设施需要改动的,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后,方可实施改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市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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