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在本市承接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从业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八条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和抢险抢修要求等原始资料,作为工程设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应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有具有燃气工程专业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抢险、维修要求。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经具备燃气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审查范围、内容、程序、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对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燃气工程项目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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