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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执行<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房天下  2013-11-13 09:09

[摘要]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据了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根据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江门市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工作方案》和《江门市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次会议》要求,立足我局在燃气工程建设中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本办法是由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经过江门市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于2012年5月30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江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除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以外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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