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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执行<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房天下  2013-11-13 09:09

[摘要]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和 第四章

第三章 燃气工程的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燃气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交通、公路、水利、航道、市政、园林、山林、压力容器(管道)等设施的,应按要求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燃气工程建设情况。

第四章 燃气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告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质量行为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按要求配套燃气设施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汇总整理竣工验收文件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场站、气化站和市区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工程还应同时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参加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对燃气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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