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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执行<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房天下  2013-11-13 09:09

[摘要]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1月5日,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建[2012]189号)的通知,此通知结合了江门市的实际,能更好地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据了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根据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江门市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工作方案》和《江门市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次会议》要求,立足我局在燃气工程建设中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本办法是由江门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经过江门市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于2012年5月30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江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除燃气场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以外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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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在本市承接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从业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八条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和抢险抢修要求等原始资料,作为工程设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应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有具有燃气工程专业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抢险、维修要求。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经具备燃气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审查范围、内容、程序、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对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燃气工程项目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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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和 第四章

第三章 燃气工程的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燃气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交通、公路、水利、航道、市政、园林、山林、压力容器(管道)等设施的,应按要求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燃气工程建设情况。

第四章 燃气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告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质量行为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按要求配套燃气设施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汇总整理竣工验收文件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场站、气化站和市区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工程还应同时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参加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对燃气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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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和 第六章

第五章 燃气工程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自行负责修复。

第二十四条 燃气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在完成移交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设施需要改动的,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后,方可实施改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市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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