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审议草案。《修订草案》删除了《规定》中关于“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即出租人可望不交出租屋房屋治安管理费。
委员声音:不能以罚代管
昨天在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对《修订草案》中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以及罚款条文提出争议。
欧广源:出租屋是社会管理的重点,要高度重视,但也不能把出租屋看成另类。管理要寓服务之中,不能动不动就罚款。看了《修订草案》,很多条款都是罚款的,好像管理就是要钱,就是要罚款。“这个不好。不能用罚款代替管理!”
许家瑞:“我搬到别的地方住,为什么要查身份证?租房给我住的人,为什么要把我的信息报给公安部门?”这些措施更多是为了职能管理的方便,但应该找一个比较合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平衡点。
褚国祥:条款的设立必须科学、依法、有可操作性。“出租人租房子,你让他检查承租人,是很难操作的。如果你说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些收了钱的管理机构,镇、街,他们的管理责任呢?我一条也没有看到。”
辛瀑:“公安直接的处罚,应该越少越好。”对出租屋,应该首先承认合理性、合法性,做一些必备的规定是需要的,但从纯粹限制的角度就不大妥当。“想查就查,租个房子3天就要报告,这种思路起点太低!就好比限制买菜刀的措施,都不是高明的做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好像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低人一等。”
赵政:目前户籍管理完善,但出租屋有管理漏洞,出租屋犯罪率也高,“我觉得是应该登记的。不觉得租客登记了身份证资料就会矮人一等。”至于怎么做到既登记了,又不给承租人造成困扰,应该找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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