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审议草案。《修订草案》删除了《规定》中关于“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即出租人可望不交出租屋房屋治安管理费。
前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审议草案。
《修订草案》删除《规定》中关于“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即出租人可望不交出租屋房屋治安管理费。在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对《修订草案》中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提出异议。
变化一
删除《规定》中关于“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
变化二
删除原《规定》中的“流动人员”字样,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农村宅基地出租屋也将纳入管理。
变化三
要求出租屋有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要求即时采集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变化四
地产中介服务将出租人或承租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罚款五千。
全省2152万人租住 1092万间出租屋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当前全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2010年,广东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2011年,全省出租屋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万宗。
郑东介绍说,《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4年9月15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28日进行过修订。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变化,《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形势,需要修订。
比如,《规定》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定》解决上述问题。为此,《修订草案》删除《规定》中关于“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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