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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管费 江门物业公司把业主告上法庭

江门日报  2013-08-23 08:00

[摘要] 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市区某小区的一对夫妻长达11个月拒绝缴纳物管费。为讨要物管费,去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把这对夫妇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业主不服,称物业公司跟社会搬运工勾结起来损害业主利益……到底法院会支持谁?

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市区某小区的一对夫妻长达11个月拒绝缴纳物管费。为讨要物管费,去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把这对夫妇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业主不服,称物业公司跟社会搬运工勾结起来损害业主利益……到底法院会支持谁?

【物业公司】快补交拖欠的管理费

肖某和程某是夫妻,两人在市区某小区买了两套房子。2009年11月29日和2010年8月19日,肖某夫妇先后与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物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

肖某夫妇办理收楼手续后,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缴交物业管理费,但是从2011年8月起,肖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拒交物管费。2012年6月22日,物业公司向肖某夫妇发出《催缴管理费通知书》,要求二人缴纳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以及2012年公共水电分摊费,但遭到肖某夫妇的拒绝。2012年7月,物业公司向蓬江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肖某夫妇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共计1563.38元。

2012年10月8日,蓬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夫妇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管费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

【业主】物业公司没资格收取管理费

一审判决后,肖某夫妇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在上诉状中,肖某夫妇表示,物业公司与贵州搬运工勾结,垄断小区的搬运业务,在装修期间,他们曾多次遭到物业公司和贵州搬运工的威胁和打击报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没有达到收取物业费的标准,至今还没有退还房屋装修验收和装修保证金1000元;因物业公司跟贵州搬运工勾结,导致他们装修时额外支出搬运费用2145元,物业公司必须赔偿这部分损失。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需赔偿精神损害6000元、装修引起名誉和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业主必须缴纳物管费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与肖某夫妇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物业公司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向肖某夫妇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肖某夫妇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肖某夫妇不能以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理由而拒绝交纳物管费,如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肖某夫妇在上诉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搬运费、精神损害、名誉和经济损失等问题,由于其在一审诉讼中并无提起反诉,而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上述反诉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另案诉讼解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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