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市区某小区的一对夫妻长达11个月拒绝缴纳物管费。为讨要物管费,去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把这对夫妇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业主不服,称物业公司跟社会搬运工勾结起来损害业主利益……到底法院会支持谁?
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市区某小区的一对夫妻长达11个月拒绝缴纳物管费。为讨要物管费,去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把这对夫妇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业主不服,称物业公司跟社会搬运工勾结起来损害业主利益……到底法院会支持谁?
【物业公司】快补交拖欠的管理费
肖某和程某是夫妻,两人在市区某小区买了两套房子。2009年11月29日和2010年8月19日,肖某夫妇先后与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物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
2012年10月8日,蓬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夫妇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管费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
【业主】物业公司没资格收取管理费
一审判决后,肖某夫妇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在上诉状中,肖某夫妇表示,物业公司与贵州搬运工勾结,垄断小区的搬运业务,在装修期间,他们曾多次遭到物业公司和贵州搬运工的威胁和打击报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没有达到收取物业费的标准,至今还没有退还房屋装修验收和装修保证金1000元;因物业公司跟贵州搬运工勾结,导致他们装修时额外支出搬运费用2145元,物业公司必须赔偿这部分损失。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需赔偿精神损害6000元、装修引起名誉和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业主必须缴纳物管费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与肖某夫妇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物业公司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向肖某夫妇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肖某夫妇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肖某夫妇不能以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理由而拒绝交纳物管费,如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肖某夫妇在上诉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搬运费、精神损害、名誉和经济损失等问题,由于其在一审诉讼中并无提起反诉,而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上述反诉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另案诉讼解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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