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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明确"一物数卖"归属 应对买卖纠纷

新京报  2012-06-07 08:50

[摘要] 记者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买卖合同解释,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买卖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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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5日从人民法院获悉,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买卖合同解释,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买卖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物数卖”明确归属

买卖合同解释,对买卖合同中“一物数卖”导致的纠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不适用“所有权保留”

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制度。

据了解,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问题,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对象进行限制,出现了学界和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分歧,在消费市场也存在一些以所有权保留方式买卖房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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