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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人员补助实施细则

江门住建局  2015-11-06 10:14

[摘要] 根据《新会区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府办〔2015〕22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根据《新会区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府办〔2015〕22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毕业5年内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补助。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等材料,在新会区行政范围内购房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货币补助;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20元/㎡补助。

(二)对在乡镇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会户籍居民实行补助。新会户籍居民可凭新会公安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在乡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购买144㎡以下住房的,给予100元/㎡补助;购买144㎡及以上住房的,按商品房交易总额的1.5%给予补助。

(三)对在新会区就业满3年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非新会户籍人员实行补助。在我区就业满3年、属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非新会户籍人员,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区内购买社保证明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在新会区行政范围内购房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补助;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20元/㎡补助。

二、申请补助和购房时间

对以上三类人员的货币补助,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员只可享受其中一项。申请补助和购房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中现售商品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预售商品房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审批发放流程

(一)凡符合新购商品住房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到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整合、核对资料后,分别送新会公安分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员的相关资格进行认定后,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凡符合二手商品住房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到区房地产交易大厅咨询台(会城古榕路38号首层)申请受理。《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补助表》可登陆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www.xhjsj.gov.cn/)下载。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区教育局对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学历信息进行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人员的社保信息进行审核,新会公安分局对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及拨付补助资金。有关审核资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存档,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套房认定及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对符合补助的申请人,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补助款项划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1、购房补助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2、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本细则的有效期与新府办〔2015〕22号文件一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五、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1年,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问:文内提及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界定?

答:首次购买特指购房者本人(不包含家庭成员)目前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而购买的住房。

住宅宅基地及非商品自建房不属于商品住房的范畴。

2、 问:“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如何定义?

答:是指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毕业生。如果在职硕士或博士,只取得学位证,但没有毕业证书的,也属于范畴内人员。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在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后的也属于此次范畴。

3、 问:如果是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房)与父母或其他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可否申请补助?

答:如符合补助范围的人员与不符合补助范围的人员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则按照符合补助范围人员在房产中所占的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另购房者为二人及以上,且分别符合相应的补助标准,则按照各自相应的补助标准及在房产中所占比例给予补助。

4、 问:“对在乡镇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会户籍居民实行补助。”曾经拥有新会户籍但现在已移居的算吗?

答:是指申请补助时,即现在拥有新会户籍的人员。

5、 问:“对在新会区就业满3年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非新会户籍人员实行补助。”是指累计3年吗?

答:对的,以在新会区购买社保的记录为准,并且累计购买满3年。

6、 问:文内提到的“申请补助和购房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中现售商品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预售商品房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如何理解?

答:现售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将已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商品房卖给购房者的商品住房预售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预售商品房卖给购房者,之后再办理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的,其合同、房产证登记及递交申请表的时间必须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方有效;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其网签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及递交申请表的时间须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方符合条件申请。2016年9月30日后将停止受理申请。

7、 问:如果符合条件购买了住房,并领取了补助,但后来又终止购房合同的,需要将补助退回吗?

答:若购房者在领取相关补助之后,终止购房合同的,需要将相关补助退回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号后方可办理终止购房合同手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将退回的补助退回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8、 问:原本是新会户籍,但因当兵或读书将户口迁走的,算新会户籍人士吗?

答:若因正在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将原新会户籍迁到部队或学校所在地时,士兵凭身份证、士兵证,学生凭原户口本、学生证、身份证等资料,均属新会户籍居民范畴。

9、 问:对在乡镇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会户籍居民实行补助,其中乡镇如何定义?

答:乡镇是指在大泽镇、司前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崖门镇、双水镇、罗坑镇、大鳌镇、睦洲镇购买。

10、 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补助?

答:凡符合新购商品住房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到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申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收集到的资料整合,核对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等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无异的公章后,定期(约每个月月底)分别送新会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关系股、区教育局招生办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进行认定,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凡符合二手商品住房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到区房地产交易大厅咨询台(会城古榕路38号首层)申请办理。相关表格可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网站下载。

11、 问:公积金如何提取支付房租?

答:职工在我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家庭成员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并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当月应缴存额低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500元;职工申请当月应缴存额高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当月应缴存额的50%。申请提取时不需要提供租赁住房合同或租赁住房发票,以后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时间间隔至少为6个月。

12、 问: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的政策如何执行的?

答:职工在我区购买一手住房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凭网签合同以及1万元以上的定金发票申请,首期余款将直接划入开发商的监管资金账户。

另:子女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即使产权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依然可以提取公积金帮子女支付首期款或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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