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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人员补助实施细则

江门住建局  2015-11-06 10:14

[摘要] 根据《新会区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府办〔2015〕22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根据《新会区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府办〔2015〕22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毕业5年内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补助。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等材料,在新会区行政范围内购房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货币补助;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20元/㎡补助。

(二)对在乡镇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会户籍居民实行补助。新会户籍居民可凭新会公安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在乡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购买144㎡以下住房的,给予100元/㎡补助;购买144㎡及以上住房的,按商品房交易总额的1.5%给予补助。

(三)对在新会区就业满3年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非新会户籍人员实行补助。在我区就业满3年、属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非新会户籍人员,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区内购买社保证明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在新会区行政范围内购房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补助;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20元/㎡补助。

二、申请补助和购房时间

对以上三类人员的货币补助,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员只可享受其中一项。申请补助和购房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中现售商品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预售商品房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审批发放流程

(一)凡符合新购商品住房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到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整合、核对资料后,分别送新会公安分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员的相关资格进行认定后,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凡符合二手商品住房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到区房地产交易大厅咨询台(会城古榕路38号首层)申请受理。《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补助表》可登陆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www.xhjsj.gov.cn/)下载。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区教育局对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学历信息进行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人员的社保信息进行审核,新会公安分局对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及拨付补助资金。有关审核资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存档,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套房认定及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对符合补助的申请人,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补助款项划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1、购房补助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2、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本细则的有效期与新府办〔2015〕22号文件一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五、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1年,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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