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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以房养老"开闸 四城市7月份起试点两年

新快报   2014-06-24 09:26

[摘要] 此前讨论广泛的“以房养老”试点政策,在经过3个月内部征求意见后正式落槌。昨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将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中国房产产权年限、房价风险等问题仍然待解

此前讨论广泛“以房养老”试点政策,在经过3个月内部征求意见后正式落槌。昨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将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以房养老

■王云涛/制图

以房养老

■中国老龄人口占比稳步上升(图片来源/国泰君安)

60岁以上方可将房产抵押给险企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一项重要补充。

《意见》称,7月1日起为期两年内,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将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拥有房产完全产权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还继续拥有房屋使用、等双方协商后处置权,并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通过定期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试点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据悉,此次采取试点先行方式,包括幸福人寿在内寿险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公司。而记者从侧面了解到,中国人寿广东方面暂未有迹象显示已为首批试点。

《意见》中对保险公司开展试点的资格条件要求包括: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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