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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一楼盘没通水电 开发商要求收楼是否合理

江门日报   2013-11-06 06:56

[摘要] “买了一套新房,开发商没有给我通水、通电,就限定我15日内必须收楼,开发商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该怎么维权?”日前,市民林女士向记者诉说了她的烦心事,记者随即咨询了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的衡森飚律师。

“买了一套新房,开发商没有给我通水、通电,就限定我15日内必须收楼,开发商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该怎么维权?”日前,市民林女士向记者诉说了她的烦心事,记者随即咨询了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的衡森飚律师。

新房没通水电 开发商要求收楼

林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儿子在江门市一楼盘买了一套新房,当时约定,开发商需要在10月31日前交房。2013年10月28日,林女士接到开发商寄过来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该通知书是10月25日从开发商处寄出的,让林女士从通知书寄出日起15日内去收楼,视为林女士自动收楼。

“买了房子,当然希望尽快入住,但是我们了解到,该楼房目前没有通水、通电,因此不敢去收楼。”林女士说,她打电话去售楼处咨询,对方告诉她,2013年12月底,水、电的供应会正常,如果林女士装修急需用电,可以给她接临时电源。对开发商的说法,林女士持怀疑态度,“如果现在我去收楼,将来开发商迟迟不能给我通水、通电,那怎么办?”

林女士说,她现在进退两难,去收楼又怕落入开发商的“陷阱”,不去收楼,又不知道开发商那个15日内视为自动收楼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视为我自动收楼,等水、电供应正常后,我再去验房,却发现房子有很多问题,该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市民可以先去验房

衡森飚告诉记者,开发商关于自动收房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双方事先是否签订了“通知书寄出去起15日内去收楼,不去收楼的,视为自动收楼”这样的条款,“如果事先没有这样约定,那么该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也要看林女士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是否承诺或约定交楼时必须通水、通电,如果有类似的约定,那么开发商必须要满足承诺或约定的情形,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衡森飚表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核验后房屋有质量瑕疵,开发商也应该要承担相关的修复责任。

衡森飚建议林女士,到期时可以先去验房,将楼房里不符合自己要求的条款都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注明,要求开发商整改,等条件符合后再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签字,“购房者收楼时不要草率签字,因为一旦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签字接收,则开发商即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

律师提醒

收楼时,开发商必须出示以下证件: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2.《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3.《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注意看《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住建部门同意备案的章)

4.《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盖测绘队公章)

5.《住户验房交接表》

6.《楼宇验收记录表》

7.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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