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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粤某市最大房产诈骗 "奔驰男"一年骗30套房

深圳商报  2012-09-17 09:09

[摘要] 出入开着奔驰,中介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信誉良好——恰恰是这样一位大款刘某初,一年内先后“套”得30套二手房,涉案价值数千万元,一手炮制了深圳最大的二手房诈骗案。

出入开着奔驰,中介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信誉良好——恰恰是这样一位大款刘某初,一年内先后“套”得30套二手房,涉案价值数千万元,一手炮制了深圳的二手房诈骗案。究其手法却很简单:这位“大款”通过多家中介与业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再以其本人属于“限购”人群为由,变更合同的买方,在业主通过公证处将房屋买卖事宜全权委托给“担保人”之后,“大款”与担保人暗度陈仓将房产办理过户,再迅速将房产进行再抵押。

这宗案件在引起业界震惊之时,也引起法律界的讨论:一年内连“套”数十房产,为何屡屡得手?

160万元房产过户后仅得14万

2011年12月,熊先生委托某地产中介以160万的价格出售其名下一套房产。2月21日,熊先生与刘某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签完合同之后,刘某初在合同最后临时添加一句:可允许以公司名义购买。对此,刘某初解释称因为他属于限购人群,所以要以其名下公司购房,对此熊先生提出需要补加一份合同,但刘某初最后没有兑现。

双方签订合同后,中介公司委托担保公司的张某伟做担保,熊先生要求先将30万“赎楼费”给银行再办理过户手续。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以公司名义购房需办理“企业贷”,“企业贷”必须先过户才可以办理其他业务。随后,熊先生在中介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前往公证处委托公证,将包括赎楼、复印房产证抵押合同贷款等资料、办理房产抵押以及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等17个事项的处理权限,都委托给了张某伟。

4月5日,中介公司与刘某初、张某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诺会在过户5天后办理银行还贷业务。刘某初支付了1万元作为定金给了熊先生,承诺尾款会在2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此后,熊先生多次催促刘某初前往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交付房款,并要求中介公司提供银行承诺付款书,但对方一拖再拖。而每逢熊先生追讨房款时,刘某初则给个2万、3万,至案发时,包括定金在内,熊先生只收到14万元。

在多方追讨房款时,熊先生偶然得知,刘某初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了十余套二手房,其他业主也出现拿不到房款的情况。7月6日,其中一位追讨不到房款的业主,向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报案。随着业主陆续向警方求助,熊先生也通过查询得知,他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次日,就过户给了第三人,而自称担保公司员工的张某伟,事实上也早已从担保公司离职——此时,熊先生才察觉自己被骗了。

“大款”一年骗得30余套房产

熊先生向警方报案后,经了解得知,和他们一样被刘某初诈骗的房产多达30余套。据了解,7月初,受害人陆续到宝安、南山区多家派出所报案,南山派出所7月11日刑事立案。此案受害人众多,跨越南山、宝安、福田、罗湖等多个行政区,涉及七八家地产中介公司,其中甚至有深圳知名地产中介企业。

刘某初以公司名义大量购进二手房,在只支付少量定金或首期款的情况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迅速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个人,再用抵押贷款用于继续骗购,其一年来所骗得的房产约5000万元,其中通过某地产中介交易的房屋多达十余套。

警方对此案件立案调查后,8月份,刘某初、张某伟等嫌疑人被检察院批捕。据了解,自7月11日南山派出所立案以来,有20多名受害人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寻求加快对案子的侦破进程,以及对数家地产中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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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屡屡得手原因有三

受害业主们之所以陷此泥潭,是因为太信任地产中介和担保公司。此案多位业主的代理律师广和律师事务所贾兰律师介绍,正是因为这种信任,业主和自称来自担保公司的人员办理了委托公证,将包括赎楼、复印房产证抵押合同贷款等资料、办理房产抵押以及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等17个事项的处理权限,都委托给对方办理。而事实上,张某伟早已从担保公司离职,业主对此却毫不知情。正是这么大的委托权限,让业主的房子悄无声息地就消失了。

深圳知名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律师介绍,首先,大多数买房者不知道取得按揭承诺函是过户的前置程序,因此过早将房屋过户给买方,造成房屋产生纠纷时的被动局面。

其次,房地产中介方面,置业顾问成单心切疏于提示,是业主被骗的另一个原因。

最后,在管理方面,二手房交易涉及主体多,包括买卖双方、租客、中介、评估公司、担保公司、卖方赎楼银行、买方按揭银行、公证处、规划国土委、税务局等十个以上主体,涉及二十余种法律关系,交易流程长,各阶段相互独立,仅依靠中介方串联,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制定必要的交易程序指引,供各方参照执行,交易程序多依靠惯例,处于无章可循状态。

二手房交易流程存法律漏洞

张茂荣律师介绍,这起手法简单、金额巨大的二手房交易诈骗案件,暴露了深圳二手房交易流程确实存在法律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介方或担保公司指定业主公证受托人时,没有书面指定函给业主,导致业主出具公证书后不知受托人身份,不知公证书去向,给日后维权造成障碍;

第二,公证处公证时没有受托人审查程序,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没有业主风险提示程序;

第三,银行审批贷款方面没有预审核制度,贷款承诺函不统一,设定生效条件过于随意,容易导致纠纷;首期款监管协议版本不统一,有的银行设有监管期限,有的银行没有监管期限,监管期间不计息有悖公平;

第四,产权登记部门没有直接过户的转按揭制度,导致交易程序复杂,风险增大。

张律师介绍,在这些法律漏洞面前,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公证处和政府都应该肩负起其相应的责任。其中,地产中介是全程参与交易的第三方,在努力促成交易赚取的同时应树立客户意识,严格规范交易,及时提醒客户交易风险,进一步完善合同版本。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应规范担保委托程序,建立客户面谈制度,完善指定受托人手续,防止他人冒充。公证单位则应该严格属地公证原则,履行必要提醒职责,告知委托人全权委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身份予以必要的审核;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流程,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指引各方交易,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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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全部追回损失还是未知数

虽然刘某初、张某伟等嫌疑人已经以涉嫌合同诈骗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法律界则针对此案有另外的思考:业主们与刘某初签订的合同涉嫌合同诈骗,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假如合同视同无效合同,受害人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刘某初迅速进行抵押、过户给第三人,这些后来的合同是否有效?将来业主能否将损失全部追索回来,是法律界需要讨论的问题,这也正是受害业主担心的问题。

据了解,受害业主在案发后向相关政府机关表达对中介公司进行追责的诉求,地产中介是否应该被追责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代理此案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贾兰律师认为,应该对中介公司追责。她认为,中介公司应该对交易有审慎审查、如实告知的义务。显然在这些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理应追责。

律师提醒业主这样防范风险:慎重委托及时跟进

这起二手房交易诈骗案引起业界的极大关注及讨论: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如何规范二手房交易,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知名房产律师张茂荣律师提醒业主,要慎重委托,授权要在可控范围,并且要及时跟进交易,了解交易进展,慎签《主体变更确认书》;

提醒买方在签约前充分了解以“双限令”为核心的相关楼市政策,确保自己完全符合购房及贷款条件;同时因为贷款政策多变,首付比例及利率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签约时应充分衡量自己的支付及承受能力,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按揭不成或按揭不足的处分办法。第三,宁可多支付赎楼短期利息,也不要选择一笔款方式赎楼,以免业主违约导致买不成房还要先供楼,或贷款出现障碍对业主构成违约;第四,阴阳合同历来是审判难点,又是业主毁约的惯用借口,建议不要承诺承担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最后,相对于红本现房而言,购买期房、绿本房、按揭房流程更长,更容易发生纠纷,建议优先选择现房,不建议购买小产权房、二手军产房等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张茂荣律师建议所有签字文件均留存一份备查,避免签字后不知道自己签了什么,同时也是为一旦发生纠纷后保留证据,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法律界人士同时还提醒买卖双方:首先,假离婚、假社保、假纳税、假借他人之名、裁决过户等任何规避限购令、限贷令、限外令等的做法都存在风险,建议不要存侥幸心理(本案刘某就是以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欺骗业主);其次,售房时遇买方要求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时务必小心,一般情况下刚需自住不会要求业主签订,要求签订的多是投资客或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属纠纷易发群体;第三,做全权委托公证书时务必充分了解受托人身份,授权事项务必在可控范围之内,并及时跟进交易,在发现受托人滥用委托权,自身权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及时撤销委托,与对方协商亲自履行售房义务,切勿公证了事不闻不问,不建议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

对于如何规范二手房交易,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多位法律界人士建议由深圳市房协出台二手房交易规程指引,由中介公司主导参照执行;建议政府立法律师介入二手房交易,监督合同的履行。

刘某初骗房的主要步骤

1、与业主签约

(附“可以公司名义购买”条款)

2、借口限购改以公司名义购买

3、同伙以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出现

4、以少数现款诱骗业主向“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全权委托

5、将房产从业主处过户后,迅速办理抵押再过户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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