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一审草案中被指为“满天神罚”的大量处罚规定,罚款数额也大幅下降,同时取消了给出租者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笔者以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地方立法的人性化转变固然令人欣慰,但更应着眼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与社会和谐。
5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一审草案中被指为“满天神罚”的大量处罚规定,罚款数额也大幅下降,同时取消了给出租者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笔者以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地方立法的人性化转变固然令人欣慰,但更应着眼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与社会和谐。
广东的出租屋治安问题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广东,房租较低的城乡结合部便成为外来工的聚居地。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加上居住人员情况复杂,这些出租房屋集中地段的社会治安问题明显增多,刑事案件也不时发生,理所当然成为治安管理的重点。正因为如此,20多年来出租屋屡屡成为各种治安检查、整顿、专项治理乃至严打的基本对象,重拳出击的主要目标。久而久之,在有些人眼中,城中村、出租屋就成了贫民窟的代名词,犯罪发源地和藏污纳垢之所。
说得更直白一点,以出租屋为对象强化治安管理,实质是将其作为“另类”,这不仅是对居住者的歧视,也是对出租者公民权益的不尊重甚至漠视。江门也曾创造过出租屋管理的经验,其中一个做法就是在门外挂牌标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过去那些不考虑甚至伤害人的尊严的做法,已经越来越行不通了。
出租屋的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率高于其他场所,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但无论如何,房屋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载体”而已。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既要加强日常管理,更应从根源上减少、消除犯罪的基本诱因。比如,要大力改变、消除城市人对进城农民戒备、歧视、排斥的社会心理,使外来务工人员真正融入城市;要尽快拆除不同阶层、不同人群间的种种藩篱、壁垒,让本地人与外来人在公正的政治制度与法律规则之下,休戚与共,享受同等的基本权利。
其实,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的角度看,当前可能更需要制定和完善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政策、法规,以调节出租者和承租人的关系,规范各种市场行为。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江门城区大部分居民都是租房子住的;如今我市各类出租房屋至少有数十万间,居住人口也有好几十万。今后随着越来越多外地人口进入,江门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若想既要发展房屋租赁产业,又要改善这一领域的治安状况,那就必须促使租赁房屋管理从以往侧重于对人的管治,向更多着眼于公民权利平等与社会和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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