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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治安管理 出租屋治理更应着眼于平等和谐

江门日报  2012-06-12 08:52

[摘要] 上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一审草案中被指为“满天神罚”的大量处罚规定,罚款数额也大幅下降,同时取消了给出租者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笔者以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地方立法的人性化转变固然令人欣慰,但更应着眼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与社会和谐。

5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一审草案中被指为“满天神罚”的大量处罚规定,罚款数额也大幅下降,同时取消了给出租者设定的众多“连带责任”。笔者以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地方立法的人性化转变固然令人欣慰,但更应着眼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与社会和谐。

广东的出租屋治安问题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广东,房租较低的城乡结合部便成为外来工的聚居地。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加上居住人员情况复杂,这些出租房屋集中地段的社会治安问题明显增多,刑事案件也不时发生,理所当然成为治安管理的重点。正因为如此,20多年来出租屋屡屡成为各种治安检查、整顿、专项治理乃至严打的基本对象,重拳出击的主要目标。久而久之,在有些人眼中,城中村、出租屋就成了贫民窟的代名词,犯罪发源地和藏污纳垢之所。

社会治安管理确实是当前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出租屋的治安管理也可以作为其中的重点来抓,但如果要专门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则要审慎考虑更多问题。例如,在社会上对出租屋的看法仍欠客观公允的情形之下,单就治安管理立法是否会进一步加深本地原有居民与外来人口的矛盾、隔阂,引发更多对立乃至敌视情绪;以房屋出租与否为界限强化治安管理,是否会偏离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权利平等的法治原则,等等。

说得更直白一点,以出租屋为对象强化治安管理,实质是将其作为“另类”,这不仅是对居住者的歧视,也是对出租者公民权益的不尊重甚至漠视。江门也曾创造过出租屋管理的经验,其中一个做法就是在门外挂牌标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过去那些不考虑甚至伤害人的尊严的做法,已经越来越行不通了。

出租屋的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率高于其他场所,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但无论如何,房屋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载体”而已。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既要加强日常管理,更应从根源上减少、消除犯罪的基本诱因。比如,要大力改变、消除城市人对进城农民戒备、歧视、排斥的社会心理,使外来务工人员真正融入城市;要尽快拆除不同阶层、不同人群间的种种藩篱、壁垒,让本地人与外来人在公正的政治制度与法律规则之下,休戚与共,享受同等的基本权利。

其实,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的角度看,当前可能更需要制定和完善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政策、法规,以调节出租者和承租人的关系,规范各种市场行为。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江门城区大部分居民都是租房子住的;如今我市各类出租房屋至少有数十万间,居住人口也有好几十万。今后随着越来越多外地人口进入,江门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若想既要发展房屋租赁产业,又要改善这一领域的治安状况,那就必须促使租赁房屋管理从以往侧重于对人的管治,向更多着眼于公民权利平等与社会和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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