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银行业在受理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工作中的参照:
(2009年9月1日执行)
(1)凡借款申请人(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利用银行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买个人住房且尚未结清的,再次申请个人按揭贷款,其贷款属于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执行相应首付比例和利率规定;如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时,在金融机构均没有个人按揭贷款余额(含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2)购房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114平方米以上的,按揭申请人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5%。
(3)对于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1倍。
(4)办理商用房按揭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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